第十六条体育测评由体育基础分和体育奖励分构成,满分为10分。其中体育基础分,满分为5分;体育奖励分,满分为5分。
第十七条体育基础分: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体育课成绩60分以上(含60分),学生即可获得体育基础分满分;体育课成绩不及格者,体育基础分以2分计。体育课绩点同时在智育基础分中计算。
第十八条体育奖励分满分为5分,加分标准如下:
(1)代表学校参加地区、省(部)、国家级体育比赛,在个人或集体项目中获1-3名加5分/人;4-8名加4分/人,参加却未进入前八名者加2分/人。
(2)破学校以上(含校级)体育记录者加15分。
(3)积极参加学院举办的全院性体育比赛,在个人比赛项目中获1-3名加1分,4-8名加05分。
(4)在团体比赛项目中,获1-3名者加05分/人,4-8名加025分/ 人。
(5)积极报名参加学院运动会,但未获奖者加025分,缺席比赛者不加分。
(6)在一次比赛中参与多个项目的,按最好成绩给予奖励加分,不累计加分。学年度多次参加比赛的,可累计加分,但累计总分不得高于5分。
(7)军训期间获得“优秀连队”的连队加025分/人,获得“优秀标兵”的个人加05分。
(8)校运动会获得“道德风尚奖”的班级加025分/人。
(9)其他类似体育项目或奖项参考以上加分。
第十九条体育扣分,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在综合测评中给予扣分。
(1)体育比赛中不服裁判,干扰比赛顺利进行者,扣2分。
(2)其他对比赛有不良行为酌情扣1分、2分。